【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2】 【阅读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我要打印】 【关闭】
为做好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安全监管,认真履行部门职责,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联动协作的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涉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联合监管工作。
二、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各个环节的管理,组织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实现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动及闭环管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保护水体环境。
三、由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等部门组成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小组,负责开展各项日常工作。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运输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资质管理;督促运输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加快污染物防治设施建设。联合环保、农业部门对运输船舶污染物产生、接收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运输船舶防污染专项整治行动;负责调查处理运输船舶污染事故。
(二)环保部门负责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移、处置全过程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三)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渔业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单位的资质管理;督促渔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加快污染物防治设施建设。联合环保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渔业船舶污染物产生、接收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渔业船舶防污染专项整治行动;负责调查处理渔业船舶污染事故。各乡(镇)政府、街道对农自用、村民(城市居民)非运输非渔业船舶进行监管。
四、交通运输部门应收集相关监管信息,对船舶污染物产生、接收、转运、处置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对遵纪守法、信用优良的单位给予表彰、推介、鼓励和政策扶持;对失信单位予以警示或限期整改;对于违法次数多、性质严重的单位实行重点监控,并向社会公示。
五、环保部门应定期组织对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开展联合执法。各职能部门应根据执法要求,选派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行动,做到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各司其职。
六、交通运输、环保、农业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研究解决联合监管中的突出问题。
七、联合执法实行“联合执法、分类处理”原则,各职能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
八、相关监管单位应按照发布的《景德镇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的规定,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各环节监管有效衔接,通过闭环监管措施,实现无缝监管。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