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2-24】 【阅读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我要打印】 【关闭】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地震应急预案》、《景德镇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景德镇市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地震灾害发生后,震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3)市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2.组织机构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军分区参谋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防震减灾局主要领导,以及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粮食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公路管理局、市民航局、市广电台、市防震减灾局、市无线电管理局、市机场公司、景德镇火车站、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铁塔公司、市联通公司、景德镇供电公司、市气象局、市水文局、人行景市中心支行、市人寿保险公司、市人保财险公司、市太保财险公司、市太保寿险公司、市天安保险公司、市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负责同志以及乐平市、浮梁县、昌江区、珠山区、高新区管委会、陶瓷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县(区)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必要时,由市长担任市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其他人员作相应调整。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靠前指挥、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工作。市县两级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纳入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机构成员。
2.2 指挥部主要职责
震时部署和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按照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协调军地、部门和区域抗震救灾资源和行动。
日常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防震减灾工作:定期召开会议,通报震情、总结工作、研究审议全市防震减灾政策和震情跟踪、应急准备等重点方案,部署防震减灾任务;督导市直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防震减灾法定责任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组织推进防震减灾政府目标考核;协调防震减灾法制建设与依法行政工作;协调跨部门和军地间地震应急数据共享、抗震设防工作衔接和防震减灾设施保护,督导落实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平台、设施和物资准备;协调落实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督促防震减灾规划实施。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指挥部办事机构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防震减灾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防震减灾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3.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市内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市内5.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市内4.5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市内4.0级以上、4.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全面服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I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全面服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III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并派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需求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支持。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IV级响应。由震区所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需求提供支持,市防震减灾局等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支持,或地震发生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分级响应表
地震灾害 等 级 |
分级标准 |
应急响应初判标准 |
响应级别 |
应急处置 工作主体 |
|
人员死亡 (含失踪) |
直接 经济损失 |
||||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
300人以上 |
占省上年GDP1%以上 |
市内7.0级以上 |
Ⅰ级响应 |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
重 大 地震灾害 |
50-300人 |
造成严重 经济损失 |
市内5.0-7.0级 |
Ⅱ级响应 |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
较 大 地震灾害 |
10-50人 |
造成较重 经济损失 |
市内4.5-5.0级 |
Ⅲ级响应 |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
一 般 地震灾害 |
10人以下 |
造成一定 经济损失 |
市内4.0-4.5级 |
Ⅳ级响应 |
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 |
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监测与灾情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市防震减灾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全市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视情请示省人民政府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 震情速报
市内发生4.0级以上地震或市区发生3.5级以上地震后,市防震减灾局快速报市委、市政府,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震情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灾情报告
(1)地震发生后,震区所在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时将灾情、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抄送上级民政、防震减灾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市民政局、市防震减灾局迅速组织灾情收集、分析研判,报市政府及省相关部门,并及时续报。
(2)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分别迅速了解水库等水利设施破坏、山体滑坡等次生地质灾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市公安、安监、交通、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3)必要时,请求省军区协调空军部队出动飞行器进行低空侦查及摄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手段提供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将情况报省政府。
(4)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由指挥部报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5.指挥与协调
5.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5.1.1 县(市、区)先期处置
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本着“先期处置”的原则,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震后立即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持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极重灾区。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实时报告道路通行状况。
(2)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派遣公安消防队伍,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3)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在通讯设施损坏或通讯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救灾通讯畅通。
(4)紧急协调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周密考虑救援队伍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的条件保障,在指导帮助救援人员准备营地时,一并考虑临时厕所的搭建。
(6)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加强信息报告,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5.1.2 市应急处置
市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省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省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省政府直接决定响应级别。
市政府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依据相关应急预案,部署地震应急工作,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抢险救援,组织群众避险疏散,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同时,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最新灾情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处置情况。
县(市、区)政府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依据相关应急预案,部署地震应急工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先期处置工作,开展抢险救援,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和避险疏散,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做好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等工作。同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最新灾情和现场地震应急处置情况,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并及时续报。
在配合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现场指挥机构统一部署、动员、组织下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有关县(市、区)和部门实施:
(1)配合指挥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信息共享,保证持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极重灾区,保证交通资源有序高效利用。
(2)配合指挥调度通信资源,实施应急通讯与常规通讯并行,保证救灾通讯畅通。
(3)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搜救行动要不留死角,并持续到7天以上。
(4)在保证交通畅通的前提下,统一采取物流模式配置救灾物资。市、县(市、区)两级指挥部统筹人数和乡镇需求统一派送。乡(镇、街道)提出需求并组织分配安置。
(5)配合组织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6)配合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讯、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7)组织开展房屋、校舍等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和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大型水库、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8)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9)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0)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支援,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11)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2)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5.2 较大地震灾害
5.2.1县(市、区)先期处置
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本着先期处置的原则,立即开展前款5.1.1所规定的各项工作。
5.2.2市应急处置
市内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由市防震减灾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市政府决定并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市指挥部依照本预案自动转入应急状态,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成立并派驻现场指挥机构。
对县(市、区)正在进行的先期处置工作全面接管,实行统一指挥、组织和协调。
市指挥部执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下达的任务,视灾情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提出支援请求和建议。需要省政府支持的事项,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建议。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建(构)筑物安全鉴定、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市军分区、市公安局牵头,市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卫计委、市防震减灾局、市安监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市军分区协调解放军并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清理灾区现场。
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卫计委、市防震减灾局、市安监局迅速调配或协调相关所属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
景德镇机场组织和协调救援人员和物资的民航空运、空投工作;并按民航行业授权组织协调依法征用辖区相关民用航空器(以就近原则)参与灾情航空侦察及抢险救援工作。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防震减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市民政局组织制订、实施受灾群众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做好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市防震减灾局指导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与管理。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和专业意见,引导群众安置和避险转移。
市教育局指导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市财政局根据群众生活保障需求安排应急资金。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农业局等部门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稳定市场秩序。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军分区、市武警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
市卫计委迅速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与心理援助等工作。协调市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工作。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调集、运送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
市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协调有关医院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
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局等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配合市卫计委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
市卫计委、市农业局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公路管理局、市民航局、景德镇机场、市火车站、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广播电视台、市无线电管理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铁塔公司、市联通公司、景德镇供电公司、人行景市中心支行、市人寿保险公司、市人保财险公司、市太保财险公司、市太保寿险公司、市天安保险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
市工信委组织协调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铁塔公司、市联通公司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市无线电管理局为灾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局、市民航局、景德镇机场、市火车站等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组织修复被毁损的公路、铁路、机场、桥梁、隧道等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景德镇机场分公司组织空管部门依法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和救援空中保障措施,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的运输需求。
市发改委、景德镇供电公司等迅速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保障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市建设局组织力量并指导当地政府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功能。
市广播电视台组织修复广播、电视设施。
市发改委、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人行景市中心支行、市人寿保险公司、市人保财险公司、市太保财险公司、市太保寿险公司、市天安保险公司等按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文化设施、文物、工矿商贸、水利和农业毁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5)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市防震减灾局牵头,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市防震减灾局加强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和强余震应对建议,指导次生灾害防范工作。
市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加强对次生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按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
市环保局、市水文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当地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等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及时扑灭火灾。
市水务局严密监视监测水利设施状况,发现水库垮坝,立即组织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市安监局监督非煤矿矿山企业做好边坡坍塌、井下透水、顶板冒落、冲击地压及尾矿库溃坝等地震次生灾害的监测与预防工作,指导、协调相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6)交通和社会秩序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武警支队、市信访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市公安局根据指挥部要求,迅速依法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证交通资源有序高效利用。建立救灾企业和志愿者备案报告机制,按指挥部要求适度放行。
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市公安局防范和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市信访局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7)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和市防震减灾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人行景市中心支行、市人寿保险公司、市人保财险公司、市太保财险公司、市太保寿险公司、市天安保险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
市民政局、市防震减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等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情况、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由市民政局、市防震减灾局汇总。
市防震减灾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其他地震地质灾害调查,及时发布成果信息。
人行景市中心支行、市人寿保险公司、市人保财险公司、市太保财险公司、市太保寿险公司、市天安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8)建(构)筑物安全鉴定组。由市建设局、市规划局牵头,市防震减灾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等参加。
主要职责:
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房屋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进行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指导房屋加固工作。
(9)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新闻办、市防震减灾局、景德镇日报、市广播电视台、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铁塔公司、市联通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组织有关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市政府新闻办、市防震减灾局等适时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组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景德镇日报、市广播电视台、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铁塔公司、市联通公司做好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工作。
5.3 一般地震灾害
震区所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依法开展交通管制、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通信保障、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市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下一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和国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根据灾区需求,市公安局、市防震减灾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交通秩序保障、地震监测、趋势判定、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支援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5.4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正常,由宣布进入应急期的机关宣布解除。有关部门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6.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7.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市有关部门、市武警支队、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应急救护、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7.2 指挥平台保障
市防震减灾局牵头相关部门构建地震应急现场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抗震救灾的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地震应急指挥、灾情速报和烈度速报技术系统建设、运维与更新,健全部门和军地间的资源统筹、信息速报、数据共享和数据库协同更新机制,提升对地震现场应急指挥平台的支撑能力。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装备器材、饮料食品、燃料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7.4 避难场所保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施设备。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5 基础设施保障
市工信委、市无线电管理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铁塔公司、市联通公司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应急预案基础上,加强对日常通讯设备到位情况和备用措施的检查,保证通讯畅通。
市广播电视台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市发改委、景德镇供电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局、市火车站健全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防震减灾、宣传、科技、教育、文化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防震减灾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事件的主体。
市内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或发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时,市防震减灾局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同时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市人民政府。
震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获取地震影响和社会反应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和市防震减灾局。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和市防震减灾局。
市防震减灾局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工作。必要时,向省地震局请求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给予指导。
8.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市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和市防震减灾局。
市人民政府督导传言发生地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市防震减灾局、市公安局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工作。
8.3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市防震减灾局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应急准备等工作。
8.4 应对外省或邻市强震波及
外省或邻市发生强震影响我市,或省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市防震减灾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与影响程度,建议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需求,直接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9.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防震减灾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防震减灾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地震应急结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预案执行情况作出总结,对预案效能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市防震减灾局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景德镇市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防震减灾局承担。
9.3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由市防震减灾局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景德镇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9.4 区域协调
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害事件,相关行政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预案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跨区域事项由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