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7-04-24】 【阅读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我要打印】 【关闭】
景教办字〔2017〕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中小学校(幼儿园)、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现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以下简称“三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解决“四风”问题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中小学校是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扎实有序开展“三乱”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三乱”行为。
二、开展专项督查,严格责任追究。治理“三乱”工作要在深化中坚持,在坚持中深化,持续开展专项督查。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要对《规定》中所列举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地方,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三、强化宣传教育,注重正面引导。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要教育引导广大教师立德树人,对每名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树立并宣传优秀教师典型,充分展现当代教师无私奉献、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传播教育正能量。
四、严格教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中小学校领导要带头执行规定,坚决杜绝学校“三乱”行为,并加强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管理。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教育局公布统一监督举报电话:0798—8576301;举报邮箱:327842181@qq.com。
附件:《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的规定》
景德镇市教育局
2017年4月6日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擅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搭车收费和变相收费,禁止代收或代办公示以外的任何收费;
二、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办班进行有偿补课;
四、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利用学校规定课时以外的时间,组织本班或诱导、强迫、变相强迫本班学生到其处或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有偿家教或乱办班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将课堂教学应完成的任务转移到课外进行;
七、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利用课余时间强制学生进行有偿托管;
八、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向校外培训机构推荐、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和参加校外培训机构组织的有偿补课;
九、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暗示、强迫学生到个体书商和摊点购买教辅材料并从中获利;
十、严禁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的其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