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8-04-08】 【阅读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我要打印】 【关闭】
景教发[2007]31号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县(市、区)教育局、陶瓷科技园科技及社会事业局、高新区科教文卫体局、市直(厂矿、民办)中小学:
为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新《义务教育法》、《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景府办字〔2005〕98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全日制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系指父母或其监护人(以下同)为流入地行政区域外户口,在流入地行政区域内务工就业,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相对固定的住所,其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就学范围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三条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条件:
(一)持有家长原籍户口簿和原籍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二)父母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并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了暂住证;
(三)有在现暂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租房或购房协议;
(四)父母具有流入地相关单位、企业或其他用工单位就业卡,或有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或流动就业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五)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非起始年级的学生还应提供原籍学校的学籍证明或转学证明。
第四条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接纳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实际居住地址,按划定的学区,就近统筹安排在指定中、小学校就读。城区指定第九小学、第二十一小学、印机小学、二十三小、十七中小学部、第十五小学、华风小学、第十八小学、电厂学校小学部、昌虹学校为接受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小学教育的定点学校;指定第三中学、第十五中学、第十七中学、第二十六中学、外国语学校、电厂学校中学部为接受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初中教育的定点学校。各指定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更不得歧视。入学时须如实填写《景德镇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登记表》(表附后)。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新学年开学后两月内将辖区学校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情况统计后报市教育局。
第五条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相关政策,对到乡镇务工人员其子女在乡镇政府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和到城区(含县城)务工人员其子女在指定中、小学校就读的,免收借读费,缴费标准和享受各种教育优惠政策与当地户口学生相同,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不按指定中、小学校就读而自行到其它公办学校借读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规定收取借读费。
第七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针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流动性大的特点,为这些学生建立专门的学籍档案,加强学籍管理,定期深入学校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情况进行检查核对,防止学生辍学。
第八条 各指定中、小学校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与当地学生统一报名,简化入学手续,在教育教学、奖励、评优评先、入团入队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单独编班,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教学、统一要求,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九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民办学校统一纳入管理范畴,并在教育教学、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社会力量申办以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为主的义务教育学校,在坚持条件和标准的基础上放宽审批限制,同时要加强管理、指导、支持并规范其办学行为,努力提高办学质量。
第十条 县(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要增加经费投入,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增强各校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一条 积极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对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开展捐资助学、“手拉手、送温暖”、“一帮一、结对子”等活动,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帮助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良好氛围。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要充分利用家长学校定期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方面的指导,增强家长的家庭教育意识,提高家长的家庭教育能力,促进家庭与学校的沟通与协调。
第十三条 各地教育行政和政府督导部门要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积极研究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自身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景德镇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登记表
附件2:景德镇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统计表
二○○七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教育 子女 义务教育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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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省教育厅基教处、市委宣传部、市人大教科文卫委、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科教文卫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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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7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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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60份
附件1:
景德镇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登记表
编号:
学生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年 月 日 | 学生免冠一寸照片 | ||||||||||
原就读学校及年级 | 年级 | ||||||||||||||
监护人情况 | 姓名 | 称谓 | 政治面貌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家庭情况 | 常住户籍所在地 | 省 市 县(区) 乡(镇) 村 | |||||||||||||
现暂住地址 | 景德镇市 县(区) 街道 居委会 | ||||||||||||||
家庭联系电话 | 邮 编 | ||||||||||||||
学校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县区教育部门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应提供的有效证件 | 1、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身份证、户口簿、计划生育证明和当地无监护条件的证明; 2、父母或监护人暂住证、流入地的房产证或一年以上租房合同; 3、父母或监护人合法有效的劳动用工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养老保险凭证; 4、原教育部门和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生学籍证明。 以上各证件须核对原件后,将复印件贴在此页的反面。 | ||||||||||||||
附件2:
景德镇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统计表
县(市区) 年 月
单位 | 小学年级及人数 | 初中年级及人数 |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一 | 二 | 三 | |